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7700号原告卢树莹,男,香港居民,住址香港九龙。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工业产品展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6。
经营者陈明峰,男,住址福建省石狮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峰,广东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文清,广东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广场六方电子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3。
经营者王团结。
原告卢树莹、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广场六方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树莹、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3.75元,减半收取707元,由原告卢树莹、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