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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惜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82刑初1904号
案件名称刘爱惜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爱惜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904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

被告人刘爱惜,女,194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爱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爱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起,被告人刘爱惜未经授权,在晋江市永和镇永和村钱某华旧学校仓库组织工人生产、包装假冒“阿尔卑斯”注册商标的糖果,后于2015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到假冒的“阿尔卑斯”糖果359箱及卷膜商标60万枚、“阿尔卑斯”棒棒糖纸箱1512个及车牌号为闽C×××××的小货车一辆等,经鉴定涉案359箱糖果价值54230.54元。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验,上述被扣押的糖果为合格产品。

2016年2月4日,被告人刘爱惜到晋江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爱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扣押物品照片,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投案证明、物品保管说明、户籍信息、账户历史数据查询但、交易清单、客户信息资料、存款历史交易清单、账户借贷信息、授权书,证人周某、张某2、赵某、柯某、何某、姚某1、吴��、姚某2、姚某3、陈某1证言,鉴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糖果质量检验证书,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爱惜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案值达人民币54230.5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爱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爱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应在本判决生���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糖果359箱、卷膜商标60万枚、棒棒糖纸箱1512个,予以没收并销毁。

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小货车(车牌号闽C×××××)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吴水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汝乔速 录 员  吴怡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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