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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立达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老虎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893号
案件名称威立达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老虎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威立达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老虎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893号 原告:威立达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长圳社区长兴科技工业园15栋二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赠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老虎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大道牛栏前华侨新苑3栋9G。

法定代表人:钟宪明。

原告威立达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老虎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威立达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立达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威立达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威立达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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