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伯舒那电器有限公司、胡晓峰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82刑初1618号
案件名称浙江伯舒那电器有限公司、胡晓峰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伯舒那电器有限公司,胡晓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61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浙江伯舒那电器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叶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晓峰。

诉讼代表人:朱丽妹,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人胡晓峰,曾用名:胡小丰,男,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

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4年11月25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现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浙江伯舒那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晓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浙江伯舒那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朱丽妹、被告人胡晓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被告人胡晓峰于2009年7月23日投资成立了浙江伯舒那电器有限公司,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5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晓峰在明知“GILLETTE”系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仍接受一俄罗斯客户(身份不明,绰号“阿明”)的订单,在义乌市福田街道龙岗二街20-2号二楼的浙江伯舒那电器有限公司内生产假冒“GILLETTE”注册商标的剃须刀。

2015年12月18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该公司内现场查扣标有“GILLETTE”字样的剃须刀80箱(3支每包,400包每箱),标有“GILLETTE”字样的剃须刀13箱(5支每包,480包每箱),标有“GILLETTE”字样的剃须刀29箱(2支每组,720组每箱),标有“GILLETTE”字样的无包装剃须刀40820支,标有“GILLETTE”字样的剃须刀柄21000支,标有“GILLETTE”字样的剃须刀头220盒(4个每盒),标有“GILLETTE”字样的VENAS刀头16000个,标有“GILLETTE”字样的刀架扣10000个,标有“GILLETTE”字样的纸卡刀5800片,标有“GILLETTE”字样的小标签刀67000个,标有“GILLETTE”字样的塑料盒4500个,标有“GILLETTE”字样的纸箱420个,标有“GILLETTE”字样的塑料包装袋30000个,标有“GILLETTE”字样的注塑模具2块。

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假冒“GILLETTE”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价格人民币127669元。

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胡晓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单位浙江伯舒那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晓峰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前科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代为保管证明及清单,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物品入库清单,请求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证人朱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晓峰供述,鉴别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伯舒那电器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胡晓峰系被告单位浙江伯舒那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对该公司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进行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单位浙江伯舒那电器有限公司在犯罪后由其法定代表人胡晓峰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与被告人胡晓峰均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浙江伯舒那电器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二、被告人胡晓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GILLETTE”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