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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书香阁图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411号
案件名称淮安市书香阁图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淮安市书香阁图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书香阁图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澜北路3号总部经济园区**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吴述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号****房之三。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福铨,男,汉族,1950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上诉人淮安市书香阁图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香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公司)、林福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同花顺公司、林福铨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林福铨是涉案专利名称为“水写卷轴”、专利号为ZLXXX.X的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

2013年10月30日,林福铨与同花顺公司签订《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林福铨准予同花顺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代理销售其专利产品,并委托其全权处理专利维权工作。

书香阁图书公司在京东商城开设经营的“XXX店”网店上大量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经对比,书香阁公司销售的“水写布”已经完全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同花顺公司、林福铨的专利权和许可使用权。

诉请判令书香阁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书香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址在江苏省淮安市,因此依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书香阁公司所在地法院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同花顺公司、林福铨起诉书香阁公司的侵权行为包括销售及许诺销售,根据同花顺公司、林福铨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其向书香阁公司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由书香阁公司将被诉侵权产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的事实,广州市越秀区是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故可认定属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书香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书香阁公司负担。

书香阁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或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均在江苏省淮安地区,故应属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花顺公司、林福铨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同花顺公司、林福铨起诉时提交了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2016)粤凯成见证字第SXJZ-JD020号《律师见证书》,反映该所律师对同花顺公司、林福铨的委托代理人在京东商城的“XXX店”进行网上购物,并在广州市越秀区收货等过程的真实性予以见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同花顺公司、林福铨起诉时提交的《律师见证书》初步证明广州市越秀市是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

因此,广州市应认定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广州市是本案侵权行为地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同花顺公司、林福铨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择向本案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因此,书香阁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由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原审法院已经准予同花顺公司、林福铨撤回对庞雷的起诉,但原审裁定仍将庞雷列为本案被告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书香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书香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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