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117号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港德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徐益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彩勇(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欣欣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105附66号(同安家园小区商铺)。
经营者:徐良金,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娜(特别授权代理)���女,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推荐社区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道同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欣欣五金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及邮寄费20元,由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