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919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君、郑山山,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飞洋综合商店,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望月弄*幢*号*楼。
经营者:谢云妹。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飞洋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同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