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82号原告:汕头市科来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喜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楷涛,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忠诚卫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任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年,该公司员工。
原告汕头市科来福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忠诚卫士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38××××.1)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认为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申请冻结被告广州忠诚卫士电子有限公司50万元的财产。
案外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原告提供了保单保函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承诺如原告申请保全错误导致被告受损,其将对被告的直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州忠诚卫士电子有限公司价值合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