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516号原告:林宏,女,汉族,1989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华尔登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华容路16号第1层至第2层。
法定代表人:刘宏庆。
原告林宏诉被告中山市华尔登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19××××.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宏于2017年6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该案件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林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