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333号原告:福建省万家利洁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邓礼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建勇,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区腾锋洁具批发部,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青白江区。
经营者:郑华新。
原告福建省万家利洁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利洁具公司)诉被告青白江区腾锋洁具批发部(以下简称腾锋洁具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万家利洁具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腾锋洁具批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家利洁具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腾锋洁具批发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万家利洁具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万家利洁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