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初15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天荣文体商行(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经营者盛来法。
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大库健欣五金商行(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经营者盛健健。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天荣文体商行、宜昌市西陵区大库健欣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