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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德普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宏信泰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终346号
案件名称天台德普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宏信泰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台德普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宏信泰富商贸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台德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福溪街道莪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宗美,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宏信泰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郑常庄民祥建材市场6区10号。

法定代表人:谢冰莹,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上诉人天台德普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宏信泰富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台德普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宏信泰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8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台德普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宏信泰富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台德普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宏信泰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天台德普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50元,上诉人北京宏信泰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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