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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梅与江门市悦高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莎斐诺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070-1071号
案件名称李梅与江门市悦高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莎斐诺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梅,江门市悦高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莎斐诺照明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70-1071号原告:李梅,女,汉族,1982年1月9日生,户籍地址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铭,中山市科企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门市悦高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崇华。

被告:中山市古镇莎斐诺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黄崇华。

原告李梅诉被告江门市悦高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莎斐诺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案,所涉专利分别为:ZL201630178416.2“吊灯(16)”、ZL2001630178420.9“吊灯(15)”。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李梅以与江门市悦高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莎斐诺照明门市部达成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撤诉。

本二案件受理费共3100元(每案1550元),减半收取共计1550元,由原告李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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