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980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郫都区蜀都万达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望丛东路139号负一楼。
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永陵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谢香镇。
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郫都区蜀都万达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郫都区蜀都万达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郫都区蜀都万达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