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876号原告:吕明强,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汇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李帅。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吕明强与被告河北汇万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吕明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吕明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明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泽婷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 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