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8455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祝祥友,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同年5月25日,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燕萍审 判 员 谢 玲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