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美化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溪美办事处镇山工业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傅炯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安溪县凤城百强水暖电料店,经营场所安溪县凤城镇新安路***号。
经营者:吴江圳,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新安路***号。
上诉人泉州市美化卫浴有限公司(下称美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下称金瀑布公司)、王子儒、原审被告安溪县凤城百强水暖电料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初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美化公司上诉称:美化公司销售的诉争产品系合法从福建省南安市的正中意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即使存在侵权,本案的侵权地在福建省南安市,本案应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指定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金瀑布公司以美化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安溪县凤城百强水暖电料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为由提起诉讼,两被告所在地均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美化公司有关本案应当移交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意见,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审 判 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美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