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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永安市顺达装璜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4民初62号
案件名称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永安市顺达装璜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永安市顺达装璜材料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初62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锋,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纪才,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安市顺达装璜材料商行,住所地:永安市南方饭店*楼。

经营者:刘琳。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市顺达装璜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申请人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继民审 判 员  吴 星人民陪审员  曾锦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饶 婕附:适用的主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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