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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亚天实业有限公司与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终748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亚天实业有限公司与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亚天实业有限公司,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7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亚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航路东路都会100大厦银都座9N。

法定代表人:姚中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亚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士顿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4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具体答辩意见详见二审调查询问笔录。

金士顿公司一审诉请判令:一、亚天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带有金士顿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并立即删除“阿里巴巴”网站上涉案网店页面中侵害金士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信息;

二、亚天公司赔偿金士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三、亚天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庭审中,金士顿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商品已下架,并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主文:一、亚天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士顿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5万元;

二、驳回金士顿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由金士顿公司预交),由亚天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被诉侵权商品的刷单聊天及交易截图及转账凭证等材料,用于证明被诉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为虚假的。

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并非完整打印件,仅为页面部分打印件,无法与本案进行直接关联,所以对于其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一审认定上诉人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其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上诉人对此并无异议。

上诉人仅对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提出上诉,对此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上诉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被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并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亚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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