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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长兴汇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5民初9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长兴汇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兴汇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初9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中,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汇通手机大卖场,经营地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长海路*******号,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梁艳秋。

委托代理人:沈根健,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兴汇通手机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申请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金额由之前的69860元变更为10000元。

2017年7月10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且无其他争议为由撤回对被告长兴汇通手机大卖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汇通手机大卖场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兴汇通手机大卖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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