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11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红林,女,汉族,1980年8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系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60660034666、无登记名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地址: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再尔广场北116、1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琴、李永兵,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与被告张红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