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86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赛玛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242号18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李正勇,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梅,女,公司员工。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赛玛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