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194号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1-2楼157号10号楼二楼A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836904445。
法定代表人:马英尧,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娜娜,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湄潭县尚客优假日酒店。
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依江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8MA6FA1XGXY。
经营者:张明娥。
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湄潭县尚客优假日酒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并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并于同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多交的427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