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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花与佛山市明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226号
案件名称黄进花与佛山市明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进花,佛山市明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226号原告:黄进花,女,汉族,1976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明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

原告黄进花与被告佛山市明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79477.4、名称“彩色不锈钢板(福字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黄进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进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黄进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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