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387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大北道193号新达城南塔27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笑愚,男,1984年2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四川省阆中市内东街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客都超市,住所地太原市迎新街东二条新城西门。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客都超市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