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初325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杰特龙建材商行,经营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闽南新城综合大市场**幢**号。
经营者:郑小花,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勇,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巧梅,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杰特龙建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
审 判 长 邱一帆审 判 员 陈 璟人民陪审员 万丽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 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