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3046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花房奶香小吃店,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和平路好邻里生活购物广场内*楼。
经营者:刘伟。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花房奶香小吃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2017年7月11日,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