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60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至百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中心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宋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领,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百惠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