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398号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倪良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森途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柯善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木涛,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森途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20××××.3、专利名称为“座椅(CGL80/CGH80木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