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78号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懿德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朱玺(GARYCHU),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暖暖冷饮店,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号(凯德广场)。
经营者:马猛。
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日照市东港区暖暖冷饮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被告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