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57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宝伦医药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建路一印社区东区32号。
负责人:耶钰晖,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向辉,男,该分公司法律顾问,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宝伦医药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