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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和谐家园宾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7民初16768号
案件名称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和谐家园宾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和谐家园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16768号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238号6、7、8、9号楼。

法定代表人:ALEXSHUGUANGXU(徐曙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春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谐家园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25号B座。

法定代表人:张长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雨,男,北京和谐家园宾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宇,女,北京和谐家园宾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和谐家园宾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和谐家园宾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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