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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民终673号
案件名称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民终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黄河路中段**号旁。

经营者:姜爱芳,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青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的经营者姜爱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一得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得阁公司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一得阁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的进货渠道正规,涉案墨汁售价每瓶仅6元,对一得阁公司没有造成损失,且其作为小卖店,也无能力辨别墨汁真伪。

2、一得阁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墨汁不是其生产的,且一得阁公司不向生产假货的厂家要求索赔,却只向小卖店主张权利,明显有追求不当经济利益的企图,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得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一得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赔偿一得阁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包括购买商品的费用、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

3、案件受理费由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4年6月30日“一得阁”文字商标经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0983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0类(现为第16类)墨块、墨汁。

后经核准,一得阁公司为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6月29日。

2002年12月28日“”图形文字商标经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92622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胶水、毛笔、墨块、墨汁、铜文具、印泥、印台、印台水、朱印油。

经核准,一得阁公司为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7日。

经长期使用,“一得阁”注册商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

2014年5月,一得阁公司“一得阁墨汁,云头艳墨汁,中华墨汁”产品被推荐为第一批北京老字号最具代表性产品。

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是姜爱芳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设立于2013年4月10日,其经营范围为办公用品及日用品的销售。

2016年9月13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公证员助理潘靖与一得阁公司的代理人姜文梦来到位于开封市黄河大街中段65号旁的一处悬挂“晨光文具睿智办公文具”招牌的店铺。

公证员王某对该店铺门头进行了拍照,然后姜文梦在该店铺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标有“一得阁”标识的价格为人民币6元的墨汁一瓶,取得“销货清单”一张。

所购商品由公证人员带回拍照,并由公证人员封某交申请人保管。

2016年9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公证处出具(2016)宁秦证经内字第28230号公证书。

一得阁公司支付公证费1000元。

庭审中,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实物。

其黑底纸盒外包装正面标注“一得阁墨汁”、“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左上角蓝底防伪标上有浅绿色“一得阁”文字及图标识、查询电话及网址“www.yidegegongsi.com”、“刮涂层辨真伪”等信息。

纸盒翻盖上有“一得阁?”标识。

打开纸盒盖,翻盖上标注有“网址:www.yidege.net”等信息。

纸盒内为一蓝色瓶体、红色瓶盖,瓶体上贴有“一得阁墨汁”字样标签的墨汁瓶。

经查看,被控侵权产品纸盒包装正面、翻盖以及墨汁瓶体所标识的“一得阁”文字的字形、读音及含义与一得阁公司第209837号注册商标相同;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左上角防伪标上“一得阁”文字与图形组合标识所包含的文字及图形花纹与一得阁公司第1926226号注册商标相同。

一审另查明,一得阁公司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一得阁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3000元。

此外,一得阁公司为本批15起案件诉讼维权,每起案件中分摊差旅费用218.6元。

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对一得阁公司提交的比对样品2014年款“一得阁”墨汁的真实性有异议。

对上述有争议的样品,经一审法院查看,该墨汁外包装防伪标上所载明的“一得阁”文字及图组合标识、查询电话、查询网站信息与一得阁公司官网上“防伪说明”中所展示的防伪标(图一)对应的内容相同,网站上该防伪标适用于2015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

墨汁瓶体底部有该瓶墨汁产品编号以及“2014”等数字;

被控侵权墨汁包装纸盒除较该样品略长、略窄、略高外,其上文字、图案等构成要素及其布局、整体设计风格几近相同,而与一得阁公司提交的对应于其官网上防伪标(图二)确定的2016年1月1日至同年9月11日同规格产品的外包装上文字、图案等信息区别明显。

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虽认可被控侵权商品瓶体底部载明了生产日期,但认为日期可以事后制作,同时亦否认该瓶墨汁与其包装纸盒的匹配性,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对一得阁公司提交的供比对该样品为其2014年款产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样品应用于产品真伪比对。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纸盒长、宽、高与一得阁公司正品不同;

防伪标的颜色及其上“一得阁”文字与图形组合、查询电话与正品不同,正品“一得阁”文字图形商标为黑色;

正品瓶体为黑色,且瓶底部有生产日期,涉案产品瓶体为蓝色,瓶体底部无生产日期;

被控侵权产品做工粗糙,而正品表面光滑细腻;

相同规格的“一得阁”墨汁出厂价为7元,建议零售价11-12元,而涉案产品售价为6元。

鉴于一得阁公司提交的正品墨汁防伪标上载明的产品真伪查询网址与被控侵权产品防伪标上标注的网址相同,一审庭审中,通过手机上网方式,在搜索工具栏输入该网址“www.yidegegongsi.com”,即进入一得阁公司官网。

点击网页上“真伪查询”,页面显示有“防伪说明”、“防伪查询”栏,点击“防伪查询”,页面显示“自2016年9月15日后生产的批次查询入口”和“2015年11月30日前生产批次查询”工具栏。

刮开被控侵权产品上刮涂层,将所显示的防伪码输入“2015年11月30日前生产批次查询”工具栏下“防伪码输入区”,查询结果显示“没有此防伪码,请当心该产品是假冒产品。

对被控侵权商品纸盒翻盖上标注的“www.yidege.net”,一得阁公司认为该网址与其无关。

通过手机上网方式,在搜索工具栏输入“www.yidege.net”,不能显示有效网页信息。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所销售的涉案墨汁并非一得阁公司生产,属于假冒产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本案中,一得阁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销售的涉案墨汁与一得阁公司第209837号“一得阁”文字商标以及第1926226号“”图形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其上“一得阁”文字及其与图形组合标识与一得阁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亦相同,该产品属于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一得阁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侵权产品。

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销售该侵权产品,其行为亦侵犯了一得阁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作为多年从事文化用品销售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正品真货,并保证所售商品具有该品牌商品应有的质量和品质,但其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并未善尽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且不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一得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应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因侵权所获利益,因而请求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确定赔偿数额。

一得阁公司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考虑涉案“一得阁”注册商标为中华老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对凝聚在该商标上商品的美誉度以及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均会造成损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应当与其所享有的知名度相吻合,同时考虑被告经营规模与经营范围、侵权行为的期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情节依法确定赔偿数额。

对一得阁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所支出的差旅费、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系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予赔偿;

一得阁公司未提交其支付公证费、律师服务费发票,一审法院考虑其实际申请公证、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亦实际出庭参与诉讼的实际情况,作为维权合理费用,酌定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赔偿一得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计2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一得阁公司第209837号以及第19262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一得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计2000元。

三、驳回一得阁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负担(该款一得阁公司已预交,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一得阁公司)。

本院查明事实除与一审法院相同之外,另查明:对于涉案侵权产品的进货来源,一审中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称“有人上门推销进的货,进了一条,进价不到3块,卖5块”。

本院认为:一得阁公司申请公证处到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取证,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所售涉案墨汁在包装纸盒、防伪标志颜色及产品上所附“一得阁”文字、图形组合等处均与一得阁公司正品存在不同之处,且将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所售涉案墨汁上标注的防伪码输入产品真伪查询网站,显示结果也是“没有此防伪码,请当心该产品是假冒产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侵权产品并无不当。

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作为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品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一得阁公司商标权的权利状况、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一得阁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费用的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虽在上诉状中辩称其系通过正规渠道进货,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且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该项陈述也与其一审庭审中所称进货系“有人上门推销进的货……”相互矛盾,故对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金明区睿智办公用品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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