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156号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港德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徐益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彩勇,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益年五金水暖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三秀路***号。
个体经营者:魏益年。
本院受理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益年五金水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在向被告送达之前,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