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66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佳福联超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电厂东路***号。
经营者:沈龙周。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佳福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