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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付元名优厨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4017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付元名优厨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付元名优厨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017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付元名优厨具商行,经营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小商品市场新八区**号。

经营者:刘付元。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付元名优厨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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