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872号原告:曾庆举,男,汉族,2005年6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
法定代理人:王晓玮,女,汉族,1981年1月2日出生,系原告曾庆举之母,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
法定代表人:管国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文,男,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平邑县。
原告曾庆举与被告山东华勤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曾庆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