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初第1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巧,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海燕烟酒茶门市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252号。
经营者:鲜海燕,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大文,巴中市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江县海燕烟酒茶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