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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美加门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卡帝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04民初7167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美加门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卡帝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美加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卡帝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16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美加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三铁路南旧邵边车站地段土名:大板桥白鹤坦一带,注册号:440682000183473。

法定代表人:黄锦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剑薇,广东天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宏,广东天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卡帝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永安村委会沥紫水村民小组“白水塘”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N。

原告佛山市南海美加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卡帝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佛山市南海美加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卡帝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美加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卡帝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美加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卡帝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8元,因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美加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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