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35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世昌,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清云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朱国武,经营场所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长宁区清云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亦雨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