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405号原告:天津市静海电动车塑件协会。
法定代表人:邱华林,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知叡,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安骑乐电动自行车厂。
经营者:焦晓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怀省,男,该厂工作人员。
原告天津市静海电动车塑件协会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安骑乐电动自行车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静海电动车塑件协会以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安骑乐电动自行车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静海电动车塑件协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静海电动车塑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天津市静海电动车塑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