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刑终1491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粤0307刑初149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原审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
罚金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hp”服务器硬盘托架成品1160个、半成品9500个及作案工具手持电焊机3台、冲压机2台,予以没收处理。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以一审判决罚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刑初14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