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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叶光线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晟来梦画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139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金叶光线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晟来梦画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金叶光线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晟来梦画有限公司,中山市祥久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395号原告:深圳市金叶光线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布澜路182号3号楼3106。

法定代表人:李伟,公司执行(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峰,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晟来梦画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龙景工业园F栋1楼西。

法定代表人:邹小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祥久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联丰联胜南路。

法定代表人:卞文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俊,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金叶光线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晟来梦画有限公司、中山市祥久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金叶光线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叶光线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叶光线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已由原告深圳市金叶光线发展有限公司缴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300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深圳市金叶光线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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