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816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科勒仕通讯器材商行。
经营者:耿祖利。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西市科勒仕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在诉讼期间达成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