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380号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工业园大维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2564180567。
法定代表人:李晓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炽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洲花园望雪苑10幢1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09319662XP。
法定代表人:蔡文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才,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瑞丰烟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上戍乡上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289219535。
法定代表人:潘胜富。
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炽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温州市瑞丰烟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义乌市炽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温州市瑞丰烟具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