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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黄埔区婉茜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2民初2435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黄埔区婉茜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婉茜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2435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U。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婉茜便利店,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水关路**102,103。

经营者:庄建军,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南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婉茜便利店(经营者:庄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共计1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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