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终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志明,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怡康,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梅,女,39岁,住江西省,系邓志明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怡康,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敬发,男,汉族,1978年5月1日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娜,北京酷爱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华,女,汉族,1981年2月5日生,住江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娜,北京酷爱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芳,女,汉族,1983年10月1日生,住江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娜,北京酷爱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吴敬发、余华、余芳诉邓志明、李梅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邓志明、李梅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本院(2017)赣民终241号民事裁定认定吴敬发、余华、余芳诉杨志行、郑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基本事实不清,已发回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与吴敬发、余华、余芳诉杨志行、郑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相关联,而吴敬发、余华、余芳诉杨志行、郑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本院以(2017)赣民终241号民事裁定认定该案基本事实不清,已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故本案一并发回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邓志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