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晋01民初42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地址:北京,法定代表人王杰。
被告太原市迎泽区文轩文化用品经销部,地址:太原,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诉太原市迎泽区文轩文化用品经销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李翠萍、刘平则(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太原市迎泽区文轩文化用品经销部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