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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稻草人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稻草人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4民辖终26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稻草人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稻草人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稻草人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稻草人实业有限公司;喜乐国际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小陆服饰店;石狮市仁和仁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4民辖终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稻草人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福田市场大厦五楼5C07-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稻草人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南园路沙埔头东61栋801。

法定代表人:尹棕花。

原审被告:喜乐国际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官塘成业街18号7楼7A室。

法定代表人:黄啟森。

原审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小陆服饰店。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少年路贵都商务楼商铺168号一楼(新少年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陆群松。

原审被告:石狮市仁和仁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南洋路服装城北B3416号。

法定代表人:邹西仔。

上诉人深圳市稻草人服饰有限公司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402民初2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均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小陆服饰店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至于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小陆服饰店是否系本案的适格被告,属于实体审查范围,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402民初210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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