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48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吕国铭。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